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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国人员”的新要求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07 am
by shammis606
第 34/2019 号立法法令第 5 条 不仅 修改了 适用 于所谓“遣返”主体的税收优惠规则 ,增加了优惠 期限和 金额,而且 最 重要的是,它通过扩大受益人群体进行了干预 。对于从明年5 月起 调往意大利的工人,监管 变化 将生效,在此之前 ,第 16 号 立法法令 将予以修改。 147/2015 确定了 两类受益工人 (下属和自由职业者)。

第一种, 第1款 规定 ,申请人除了要在意大利 纳米比亚 数字数据 居住至少2年之外,还要在国外居住 至少5年;为了被遣返,工人 必须 主要在意大利 为 一家意大利公司 工作,或者在与一家外国公司(该意大利公司控制或受该公司控制,该个人为其利益开展工作活动)的借调合同 背景下 工作,并 担任管理职务 , 或 拥有很高的专业资格。 根据增长法令的监管变化 ,新居民 只要在转移 到意大利 之前的两个纳税期内 居住在国外并主要 在我国工作 就足够 了 。

由于要求在国外居住年限的减少,以及最重要的是不再需要在意大利 担任管理职务 这一事实,与国际化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相比 ,这可能会导致更多地诉诸这一类别,而 增长法令对此没有进行 任何修改。您可能还记得,本段 要求“候选人” 为了 享受 该福利,必须获得学位或专业资格, 在过去 24 个月内在 国外工作或获得资格后 ,通过 在 意大利 工作至少 两年保持居留权。他们甚至可能不是欧盟公民, 只要 该外国与意大利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或者至少是财政 信息透明的协议。

第 1 款的新版本 从根本上消除了对借调到国外并返回意大利的员工进行更 复杂情况(由税务局第 45/2018 号回应审查) 的分析 和 检查 的需要。此外,由于新的第 1 款仅要求 工人在国外居住至少两年后获得意大利 居留权 ,以及工作主要在意大利进行,因此人们认为,即使那些作为外国雇主的雇员在意大利开展工作活动而在意大利没有常设机构的个人 ,也将能够从该优惠中受益,前提是他们从优惠开始起至少 在意大利 保持 2 年的税务居住权 。

对于从 2020 年开始将 其税收居住地转移到意大利的人士,新规则将 生效,但 第 5-ter 段 引入了 一些 澄清,可以立即解决 该规则实施前 4 年遇到的 一些 关键 问题 ,这些问题 是由 意大利立法、 原籍国立法以及经合组织 《防止双重征税国际公约范本》第 4 条规定的税收居住地概念 引起的。 还应当 注意的 是,对于已经在常住人口登记册 (APR)中登记的意大利公民,自2020年起,对两年外国税收居住期的核实 将 不仅 基于我们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制度始终规定在AIRE中登记并取消意大利居住地登记),而且 还 基于适用国际公约的结果,这些结果通常与主要居住地和重大利益中心等不太“正式”的条件相关。

对于那些在 2019 年底之前返回意大利 且从未在 AIRE 注册的人员,该法律规定了一种 赦免, 保证 享受以前版本规定的福利 (最长 5 年的非竞争收入,收入为 工作收入的 50 % ),适用于已经受到税收法案影响的纳税期间, 这些税收法案仍然可以提出异议或已经引起争议,或者,同样,适用于仍在评估期限内的纳税期间(5 至 7 年) ,前提 是这些工人在返回意大利之前的时期内 根据国际公约在外国具有税收居民身份。那些已经 自觉 足额缴纳税款的人不在该赦免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