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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银行的自动系统知道电汇中指定的

Posted: Thu Dec 26, 2024 4:04 am
by sohanuzzaman55
通常情况下,普通法索赔会被 UCC 取代。除非一方可以指控银行的疏忽发生在电汇交易的各个方面之外,否则通常会有先发制人的权利。如果疏忽发生在电汇过程之前或之后,那么普通法疏忽索赔可能是合适的;然而,这些事实情况非常罕见,其他普通法辩护,如因果关系和诉讼资格,可以阻止索赔。

最近,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在商业电子邮件欺诈案的背景下分析了疏忽和第 4A 条的索赔。请参阅 Peter E. Shapiro, PA 诉 Wells Fargo Bank 案。该案涉及熟悉的当事方:参与结案的两名律师、一名欺诈者以及参与电汇交易的两家银行。原告 Peter E. Shapiro 是一名佛罗里达州的律师,受家人聘请负责纽约州北部一家汽车经销店的出售,他收到了贷款人律师通过 美国电话营销数据 电子邮件发送的付款指示,指示将贷款还款电汇到纽约 M&T 的一个银行账户。然后,Shapiro 收到了另一份电子邮件电汇指示,据称来自同一贷款人的律师,但实际上来自欺诈者,这次指示将电汇到富国银行的一个账户。Shapiro 并没有与指示的发送人交谈,并让他的银行将 504,611.13 美元电汇到欺诈者的富国银行账户。被告富国银行收到了电汇款项,并根据账号进行了处理,尽管受益人和账户持有人之间的姓名不匹配。

夏皮罗起诉富国银行,称其不应处理电汇,因受益人不是支付订单中指定的富国银行账户的所有者。夏皮罗声称存在普通法过失和违反佛罗里达州法规《统一商法典》第 4A 条。佛罗里达州法规和第 4A 条明确规定,“如果受益人的银行不知道姓名和号码指的是不同的人,则可以依赖 [账户] 号码作为订单受益人的正确身份证明。”参见佛罗里达州法规 § 670.207(2)(a)。地方法院以优先权为由驳回了普通法过失索赔,并根据第 4A 条索赔作出了富国银行胜诉的即决判决。第十一巡回法院维持原判。

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第 4A 条取代了普通法过失索赔,因为它明确定义了误述受益人案件中各方的职责、权利和责任。法院认为,夏皮罗的论点是,富国银行有责任因为误述受益人而拒绝接受电汇,这与统一商法典的明确用语相冲突。法院认为,夏皮罗的统一商法典索赔也失败了。第 4A 条规定,在涉及同时标明账户名称和账户号码的支付订单的案件中,如果银行没有“实际了解”账户名称和账户号码不匹配,则受益人银行(在本案中为富国银行)可以依赖该号码作为订单受益人的正确身份。法院依据了对第 4A-207 条的评论: